聲 學
一、劇場設計應包括建筑聲學設計;建筑聲學設計應參與建筑、裝飾設計全過程。
二、擴聲設計應與建筑聲學設計密切配合;裝飾設計應符合聲學設計要求。
三、自然聲演出的劇場,聲學設計應以建筑聲學為主。
觀眾廳體形設計
一、觀眾廳每座容積宜符合下列規定:
劇場類別 容積指標(m3/座)
歌劇 4.5~7.0
戲曲、話劇 3.5~5.5
多用途(不包括電影) 3.5~5.5
設置擴聲系統時,每座容積可適當提高。
二、觀眾廳體形設計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觀眾廳體形設計,應使早期反射聲聲場分布均勻、混響聲場擴散,避免聲聚焦、回聲等聲學缺陷。電聲設計應避免電聲源的聲聚焦、回聲等聲學缺陷。
聲學裝飾應防止共振缺陷。
2、 樓座下挑臺開口的高度與挑臺深度比,宜大于或等于1:1.2,樓、池座后排凈高應大于或等于2.8m。
三、觀眾廳聲學設計應包括伸出式舞臺空間。
四、劇場作音樂演出時,宜設置舞臺聲反射罩或聲反射南。
觀眾廳混響設計
一、觀眾廳滿場混響時間設定宜符合下列規定:
1、根據使用要求及不同體積,在500~1000HZ范圍內宜符合下表規定:
使用條件 觀眾廳混響時間設置
歌舞 1.3~1.6s
話劇 (2000~10000m3) 1.1~1.4s
戲曲
多用途、會議
2、混響時間頻率特性,相對于500~1000HZ的比值宜符合下表規定:
使用條件 125Hz 250Hz 2000Hz 4000Hz 8000Hz
歌舞 1.00~1.35 1.00~1.15 0.90~1.00 0.80~1.00 0.70~1.00
話劇 1.00~1.20 1.00~1.10
戲曲
多用途、會議
上列混響時間及其頻率特性,適用于600~1600座觀眾廳。
二、混響時間設計,采用125、250、500、1000、2000、4000、8000Hz等七個頻率;設計與實測值的允許偏差,宜控制在10%以內。
三、伸出式舞臺的舞臺空間與觀眾廳合為同一混響空間,按同一空間進行混響設計。
四、舞臺聲學反射罩內的空間屬觀眾廳空間的一部分,具有舞臺反射罩(板)的觀眾廳的混響應另行設計。
五、舞臺及樂池應作聲學設計。
噪聲控制
一、劇場內各類噪聲對環境的影響,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》GB3069執行。
二、觀眾席背景噪聲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甲等≤NR25 噪聲評價曲線;
2、乙等≤NR30 噪聲評價曲線;
3、丙等≤NR35 噪聲評價曲線;
三、設在群樓內或綜合樓內的劇場,其振動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。
四、升降樂池運行時的機械噪聲,在觀眾席第一排中部應小于60DB(A),其他舞臺機械噪聲,在觀眾席第一排中部應小于或等于50DB(A)。
五、觀眾廳宜利用休息廳、前廳、休息廊等空間作為隔聲降噪手段,必要時觀眾廳出入口應設置聲閘、隔聲門。
側臺直接通向室外的大門,應避免外界噪聲的干擾,必要時設隔聲門。
擴聲系統設計
一、擴聲系統聲學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《擴聲系統聲學特特性指標》GYJ25的要求。
二、主揚聲器組的直達聲供聲應覆蓋全部觀眾席。
其 他
劇場輔助用房聲學要求宜符合下表規定:
房間名稱 房間要求 混響時間 T60 聲學特性
聲學特性)
凈高 每席(間) 面積(m2) 每席體積(m3) 0.4(平直) 背景噪聲(NR) 隔聲(Rw)
聲控室 凈高≥2.8 10~12/間 — — ≤30 ≥40
排練廳 — — 1.0~1.2 ≤35 ≥45
樂隊排練廳 凈高≥6.0 2.0~2.4/席 8~10 — ≤30
合唱排練廳 1.2~1.4/席 5~7 0.4(平直) ≤35
琴房、調音室 凈高≥2.8 ≥10/間 — — ≤30 ≥45
同聲翻譯室 — 5~6/間 — 0.4(平直) ≤35 ≥45